第十九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释义】本条是对须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的活动的列举式规定。
河道是洪水的主要通道,是改善生态环境的屏障。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一方面人的财产甚至生命会受到洪水的危害,另一方面会破坏保护河道生态环境的屏障。因此,原则上不允许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生产活动。但是,为了充分利用河道丰富的资源,发挥河道为人们生产生活提供的便利,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在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从事本条列举的四项活动。
第一项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使用河道资源的应当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未经许可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随意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目前,从我市的河道管理实际来看,在河道采砂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作为一项行政许可已相当成熟,在河道砂石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改善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我市河道取土、淘金行为较少,在管理方面还存在一定欠缺,随意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的行为依然存在。因此,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采砂许可的同时,还应对采砂企业的砂石、土、淤泥等堆放位置、方式做出要求,如果采砂企业不按照规定堆放砂石、土、淤泥等,也属于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
第二项规定在河道从事爆破、钻探、挖筑鱼塘行为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行为可能会危及河道护岸的安全,也会对河道的生态系统造成影响,因此要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从事这三类行为,不得私自进行。
第三项、四项规定在河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和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的,应当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我市气候属于南温带半湿润—中温带半干旱区,年均气温5.7~7.7℃,无霜期122~160天,年均降雨量350~600毫米,主要集中在7、8、9三个月,且多以暴雨的形式出现,必须保证河道行洪畅通。同时,我市大部分河段为修建河堤,为保证河道行洪安全,要求在河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开采地下资源等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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