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洮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经临洮县法院审理后,以被告人裴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不服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经查,2015年12月,被告人裴某某(系甘肃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与夏某某(系甘肃省某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签订了临洮县某村农业科技发展基地建设项目,2016年11月该工程完工后,裴某某拖欠蒲某某承包砌砖抹灰工程工人工资28万元。2017年6月,临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对裴某某及其所在公司下发《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裴某某采取关闭通讯工具、隐匿居住场所等方式,拒不支付蒲某某等16名工人28万元的劳动报酬,构成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临洮法院遂于近日做出上述判决。诉讼期间,经协调28万元薪资均已给付到位。 任玉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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